数玛宝贝第一部国语版剧情介绍:
我认为,正是由于这种形式的见解如此明显地与我们的道德意识不一致,因此,我们被迫采纳另一种形式的见解,即行为就其本身而言就是善的,而且它的内在的善性就是我们为什么应该做它的原因。这种形式的见解总是最引人注目的,因为行为本身之善性似乎比它单纯的结果或后果更为紧密地与做该行为的义务相关联,因而,如果义务是建立在某物之善性的基础上,那么,这种善性看起来应该是行为自身的善性。另外,这个见解还从这样的事实获得其可能性,这个事实就是道德行为最为明显的是“内在的善”这个词能运用于其上的那些行为。
然而,尽管这个见解也许较不浅薄,但它同样也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它导致了试图解决康德的善良意志理论所引起的问题的每一个人所必须面对的两难困境。为理解这一点,我们只需考虑我们把“内在的善”这个词运用于其上的行为性质。
当然,无疑,我们会赞许甚至钦佩某些行为,而且我们还应该把它们说成是善的。但是,我认为,同样不可置疑的是,我们的赞许以及对“善”这个词的使用总是就动机而言的,而且它所涉及的是实际已经做出的行为,是我们认为知道其动机的行为。另外,我们所赞许的行为和我们应把它们看作具有内在的善的行为属于且仅仅属于两种行为。它们要么是行事者在其中为其所为的行为,因为他认为他应该做它,要么是其动机是由善的情感(如感激、仁爱、亲情,或公益精神)所激发的期望的那种行为,在道德哲学著作中,这种期望最突出的特点是那种可被含糊地归之为所谓仁慈的东西。为了简便起见,我忽略了部分地依据某个这种期望以及部分地依据义务感所做的那些行为实例;因为即使所有的善行都是依据这些动机的结合做出的,下述论证仍将不受影响。两难困境是这样的:如果我们据以把一个行为看作善行的动机是义务感,那么,就此而言,我们应该做该行为的判断是由我们对它的善性的理解推论出来的,但我们对它的善性的理解又以我们应该做它这个判断为先决条件。换句话说,在这种情况中,承认某个行为是善的明显地应以承认该行为是正当的为先决条件,然而我们所考虑的观点是对行为的善性的认可导致对其正当性的认可。另一方面,如果我们据以认为一个行为是善行的动机是某种内在的善良愿望,如帮助朋友的愿望,那么,认识到行为的善性将同样无法产生做该行为的义务感。因为我们无法感受到我们应该做它,该行为的做出被假定为单纯地是由做它的愿望所激起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