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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对于这个对象,伦理学做些什么呢?这个问题我们已经回答过:伦理学力求理解它,即获得关于它的知识,此外在任何情况下它都不会也不能做任何别的事情。因为伦理学在本质上是理论或者知识,它的任务就不能是产生道德,或者建立道德,或者用道德去指导生活。它没有产生善的任务——无论从它的职责是使善成为人类生活的现实这个意义上说,还是从它必须对“善”这个词应该是什么意思作出规定或裁决这个意义上说,都没有产生善的任务。它既不创造概念,也不创造概念所适用的对象,也不提供把概念运用于对象的机会。它在经验中发现所有这一切,正如每门科学都在经验中发现它研究所需的材料一样。显然,没有哪门科学可以有任何别的来源。有一种可能导致错误的观点(由“新康德主义者”所倡导的)认为,科学的对象不是简单地“被给予”科学的,倒是对象自身总是“作为问题被给予的”,这种观点也不能使人们否认,谁要是希望了解某个事物,他就必须首先知道他希望了解的东西是什么。
那么,伦理学的“善”是在哪里被给予又怎样被给予的呢?
关于这一点,我们必须从一开始就明确,同所有其他科学一样,这里也只有一种可能性。只要哪里出现了被知对象的事例,那里就一定会呈现某种迹象(或一组迹象),表征那个事物或现象是属于某个特定种类的事物或现象,从而以一种特别的方式把它同其他种事物与现象区别开来。如果不是这样的话,我们就没有可能也没有必要用一个专门的名字称呼它了。在进行交流的谈话或文章中使用的每一个名词,都必须有可以指示出来的意义。这是不言而喻的,对于其他科学的对象来说也是毫无疑问的——只是在伦理学中有时被遗忘了。